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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出口報單得申請更正之項目如下:
一、貨物輸出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負責人、加工製造廠商名稱、輸出許可證號碼、簽證日期或輸出人海關監管編號。
二、報單類別、報單號碼、報關日期或放行日期。
三、買方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買方國家、目的地或買方海關監管編號。
四、離岸價格。
五、運費、保險費、幣別或應加應減費用。
六、貨物名稱、商標(牌名)、規格或成分。
七、數量、重量或其單位。
八、申請沖退原料稅代碼。
九、統計方式代碼。
十、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十一、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內之成品名稱、原料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或單位。
十二、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內之原料供應商、進口商、加工製造廠商名稱、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
十三、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內之原料核退標準文號。
十四、保稅料號及保稅貨物註記。
十五、原進倉報單號碼及項次。
十六、其他申報事項。
申報出口報單所檢附或於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製作供退稅用之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如有漏附、誤附、漏製作或誤製作者,應經海關查證屬實,始准予補附或調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