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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自由港區事業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委託加工,應檢具委託加工申請書、合約書、受託廠商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加工說明或圖說、單位用料清表及委外運出運回核銷帳務系統之操作說明,向所在地海關申請核准,經核准者,免提供稅款擔保。海關得視需要會同相關機關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
經核准辦理委託課稅區或保稅區加工之案件,其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及由課稅區或保稅區運回,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或按月彙報,並登錄相關帳表。
自國外進儲第一項委託加工貨物,自由港區事業於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入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得免進儲自由港區事業,逕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如發生短、溢裝情形,準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受託加工之課稅區或保稅區廠商須以辦妥工廠登記之工廠為限,且其生產製造項目應與受委託項目相符。對於該受託加工貨物應設置專區存儲,並設置帳卡隨時記錄免稅貨品之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查核。
委託加工貨物以管制貨品以外之貨品為限。課稅區廠商受託加工所添加之進口原料,除其屬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各款所列者外,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申請退稅;保稅區廠商受託加工所添加之保稅原料,得申請除帳。
第一項委託加工受理申請及審查核准事項,海關得委託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辦理,管理機關應將其審查結果及相關文件函知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