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適用分期繳納關稅之案件,其納稅義務人應提供相當於海關核定應納稅款之下列擔保之一,向進口地海關辦理分期繳納:
一、政府發行之公債。
二、銀行定期存單。
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四、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五、授信機構之保證。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擔保應設定質權於海關,並經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拋棄行使抵銷權;第五款之保證,應經授信機構拋棄先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