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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六個月,申請人如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完成財政部之測試驗證,應於期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財政部申請展期六個月,未在期限內通過測試驗證者,註銷其籌設同意書。
前項展期之申請,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