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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一大過:
一、違抗長官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或不聽指揮,致生不良後果。
二、怠忽職責或延誤職務,致政府或人民遭受重大損害。
三、洩漏公務機密,致機關遭受重大困擾。
四、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或毆辱旅客、商民,情節重大。
五、誣陷、侮辱、脅迫長官或同事,事實確鑿。
六、歪曲事實,惡意批評長官或政府機關事務。
七、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
八、監督不周,致直屬人員有發生貪污瀆職事件。
九、處理公務,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令致造成公私損害,或引起糾紛,情節重大。
十、遺失報單或重要單據、公文、公物,致嚴重影響稅收或逃避管制,情節重大。
十一、為圖不當利益,利用職權直接代公司行號辦理記帳、報關、納稅、退稅。
十二、積壓重要案件,或對重大欠稅案件執行不力,致庫收蒙受損失。
十三、利用職權,或公務上之機密消息,而為營利事業或從事有關法令禁止公務員經營之商業或投機事業。
十四、擅自兼任法令禁止之公私職務或業務,或兼領法令禁領之費用。
十五、利用職權推薦配偶、直系親屬至其業務有關之公司行號擔任會計師、律師、報關行或其代理人、或記帳人員。
十六、就主管事項,對屬員為非法關說、請託。
十七、利用職務上之機會,非法接受屬員、商業機關、團體或個人招待或餽贈,情節重大。
十八、違反有關法令規定,與職務有關係之商業機構、團體或個人,發生財務關係,或接受不正當利益,情節重大。
十九、查獲違章漏稅案件,未於二十四小時內簽報,或處理違章漏稅案件有失時效,招致嚴重後果;或處理密報案件,不能把握時機,致影響緝私行動,情節重大。
二十、無正當理由,延誤船隻、飛機結關,或貨物裝船、裝機,致公私遭受重大損失或糾紛。
二十一、重大移罰案件,經法院裁定後,顯有抗告理由,經辦人員在法定抗告期限屆滿日之前第三日,仍未簽辦抗告,致延誤抗告時效。
二十二、對進出口貨物之分類前後分歧,對稅率誤批,或對退稅基準之引用不當,致稅收或公帑遭受重大損失不能追回,或破壞貿易管制。
二十三、擔任檢查、查驗、查緝、稽查、查核、監管、監視、押運、銷證、簽放等工作,怠忽職守,致生重大走私、漏稅或破壞貿易管制案件,情節重大。
二十四、將經管之報單、文件、戳記,交由廠商或報關人保管、使用、偽造或變造,致生重大漏稅或破壞貿易管制。
二十五、對於納稅義務人暫繳之有價證券,未按規定辦理,致生重大損失情事。
二十六、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
二十七、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屬資安獎懲辦法第四條規定之情形,致機關遭受重大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