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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處理公務,違反規定或疏失,致生事故,情節尚輕。
二、對經辦事項,逾期不辦或執行不力,情節尚輕。
三、言行失檢,影響機關聲譽,情節尚輕。
四、對主管業務督導不力,或對直屬一級屬員疏於監督,致生事故,情節尚輕。
五、稅則分類、估價、稅率及退稅基準之引用,發生錯誤,情節尚輕。
六、無正當理由,延誤船隻、飛機之結關或貨物之裝船、裝機,情節尚輕。
七、關務外勤人員未穿著制服或於值勤時服裝不整。
八、遺失報單、單據、公文、公物,尚無影響稅收或逃避管制。
九、未依程序擅自更改報單或稅單所載事項,情節尚輕。
十、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屬資安獎懲辦法第四條規定之情形,致生事故。
十一、其他違反法令規章行為,情節尚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