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先放後稅,指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繳之關稅及保證金,經海關核准提供擔保,替代現金、保證金之繳納先行驗放其進口貨物。
其他由海關依法應徵、代徵或收取之各項稅費、款項、滯納金及滯報費等得由進口人申請海關核准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