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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關務署及各關間關務人員申請調動,其作業需視關務署或各關職缺及業務需要辦理,調動後至少應服務滿一年,始得再行申請。但因應業務需要調動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