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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保稅運貨工具所載貨物,如有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致貨物短少者,該保稅運貨工具之所有人應即以書面向目的地海關報告,並負責補繳短少貨物之進口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