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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進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在下列情形下查驗者,應徵收特別驗貨費,每一報單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一、海關核准登記之倉庫、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及卸貨之碼頭空地以外地方存放貨物之查驗。
二、經貨主請求對進出口貨物之複驗或特別查驗。
三、船(機)邊放行進出口貨物之查驗。
四、因貨主或報關人之疏誤,須由海關作第二次派單之查驗。
五、辦公時間外之查驗貨物。
同一貨主同時申報一份以上之進口報單或出口報單,如係同一種貨物並在同一時間及地點查驗者,按一份報單徵收特別驗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