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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海關據車輛受讓人所遞送之進口報單,及受理機關之簽證文件,經驗明車
輛後,即予徵收各項稅捐,掣給稅款繳納證及進口證明書。如申報車輛資
料詳實,經關核明無訛者,得免驗車輛。如屬報廢出售車輛,海關應在所
發證明書上加蓋「本案車輛報廢,不得申領牌照」戳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