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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品售後服務或運回整修通關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售後服務或運回整修之外銷品,由國外復運進口時,除按一般進口貨物向
關辦理申報手續外,並應:  
一、於報單上列報原出口日期、出口船名、出口報單號碼。
二、於報單上特別報明係運回整修後仍將復運出口之物品。
三、報明整修項目,並附與客戶來往之有關文件,以憑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