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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 81 條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規定
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
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
停止報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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