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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報關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洩漏客戶所交付之貿易文件內容或工商秘密。
二、與委任人串通舞弊。
三、對於海關員工與職務有關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四、向委任人浮收費用,詐取錢財或故意延遲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及提領等手續。
五、因海關職務有關行為,對海關員工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危害其人身或財產安全。
六、其他違反關務法規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