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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事先以書面報經海關許可後,再向其他有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應自完成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證照:
一、變更負責人。
二、變更組織或合夥人。
三、遷移地址。
四、增減資本額。
五、變更名稱。
報關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海關報備:
一、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變更。
二、報關業之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