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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 47 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保稅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轉儲其他保稅倉庫、自
由貿易港區或物流中心,由原進儲人或買賣雙方聯名填具保稅貨物轉儲其
他保稅倉庫、自由貿易港區或物流中心申請書向海關申請辦理:
一、運往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或轉儲國內其他通商口岸保稅倉庫者。
二、售與自用保稅倉庫者。
三、自用保稅倉庫出售之外貨。
四、保稅倉庫廢止登記停止營業者。
五、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如浸水、山崩、颱風致有損壞存儲之保稅貨物
或可預見其發生之可能者。
六、原進儲人自行設立保稅倉庫者。
七、其他特殊情況者。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如係轉儲同一通商口岸之其他保稅倉庫者,應
事先申請海關核准。
第一項保稅貨物如係重整後申請出倉轉儲者,應於報單申報貨物重整後之
名稱、規格、數量及海關核准之重整案號,並應檢附核准重整之文件,以
供海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