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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保稅貨物退運出口,如因故未能裝運,應由海關派員重行押運或監視加封進儲保稅倉庫,其存倉期限,應仍自最初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