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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以外之貨物,以廠商名義進口者,應依關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填具進口報單,辦理報關手續。
入境旅客攜帶貴重物品或屬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事業之貨樣、機器零件、儀器、原料、工具、物料等保稅貨物,得於入境之前預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