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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個人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形,稅捐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個人或公司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