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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受理銀行應自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個人及營利事業依前五條規定於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及證券全權委託專戶管理及運用資金之情形,函報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稽徵機關備查。
前項函報稽徵機關備查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受理銀行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稽徵機關應發函通知該受理銀行於文到十五日內補辦並副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