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新汽車、新機車進口人,應於車輛進口時先行繳納貨物稅並取得完稅證明,再依限檢具申請書、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進口人得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將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稅款直接撥付新車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九日發布生效前,進口人已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尚未核定者,得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