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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備,其能補正者,財政部應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