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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依本辦法規定換領記帳士證書者,不得向財政部申請以該記帳士證書換回
原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
原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應予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