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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之支出,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依下列規定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請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定其抵減稅額時,如對事業申報之支出內容或相關事項有疑義,可洽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
一、事業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二、研究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
三、當年度購置專供研究用儀器設備之清單。
四、研究單位配置圖及其使用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之比率說明書。
五、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及其攤折或支付費用計算表。
六、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
七、其他有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