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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其關於投資於資源回收再利用設備及用於資源回收再利用用途之研究支出經適用本辦法規定之投資抵減者,不得重複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之投資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