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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第四條所稱必要費用,於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證券,指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於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指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