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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條例 106.05.10 修正之第 3、13、14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12-1 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 8 條
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為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五十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該稅率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其徵收率,由行政院視經濟環境定之。
前項規定之扣除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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