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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請領中文版記帳士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但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為電子證書型式者,應檢具其列印本。
三、履歷表。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其為外國人者,為護照、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
五、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依前項規定領有中文版記帳士證書者,得請領英文版記帳士證書;其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
一、申請書。
二、中文版記帳士證書及有效護照之影本各一份。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記帳士證書者,應分別依記帳士證書費收費標準繳納證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