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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 44 條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售在本法施行區域內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
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應以各筆土地依本法第三十
三條規定計算之土地增值稅,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之。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尚未核
課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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