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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係指一種憑證之內容,包括兩種以上性質而言,至於兩種憑證聯印於一紙或正反面者,仍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係指納稅義務人為同一人之情形。如納稅義務人並非同一人時,仍應分別繳納印花稅,不適用該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