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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稅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
代徵人代徵稅款後,應掣給規定之收據,交與證券出賣人。但證券經紀商為代徵人者,得按月以交易對帳單為之。
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稅由該證券自營商於每次買賣交割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不適用第一項代徵人之規定。
代徵人及前項之證券自營商應將每日成交證券之出賣人姓名、地址、有價證券名稱、數量、單價、總價、稅額及前條第一項規定權證避險專戶之交易明細列具清單,於次月五日前報告於該管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