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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遺產稅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納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第二十條決定時,得於接到納稅通知書十五
日內繳納核定稅款 (或第一期稅款) 三分之一後,填具申請複查書向遺產
稅稽徵機關申請複查,遺產稅稽徵機關於接到申請複查書後十日內舉行複
查,並於複查後十日內決定複查稅額發出複查通知書。
前項複查得設複查委員會辦理。
納稅義務人不依上項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其申請複查權消滅,納稅
義務人延誤申報時,遺產稅稽徵機關得逕行調查決定其應納稅額,對於逕
行決定之稅額不得請求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