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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扣抵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得之應納稅額及核定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百分之十計得之應加徵稅額。
二、原始認股:指發起設立時,發起人以現金所認股份或增資擴展時股東以現金認購增資擴展之股份。
三、應募:指募集設立或增資擴展時之應募股份及其承銷期間購買之股票;公司如係減資後增資,除該減資行為係全數為彌補虧損外,其增資金額應大於彌補虧損以外之減資金額。
四、創立:指本法施行後,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
五、擴充:指本法施行後,依法完成增資變更登記。
六、原始認股或應募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四年以上:指營利事業股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繼續持有四年以上者。
七、當年度:指繼續持有所認股份或應募記名股票之第五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