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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燃料費:
一、汽車、機車之燃料費,以其汽車或機車係供業務使用,經取得合法憑證者准予認定。
二、向各地加油站購用油料,應取得載有執行業務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始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