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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進修訓練費:
執行業務者或其僱用人員,辦理或參加在職訓練或職前訓練,其有關費用准予核實列支。
執行業務者或其僱用人員,經主管機關核准出國考察、受訓、實習者,其出國進修訓練費用,除由其他機構負擔者外,准予核實列支,惟執行業務者僱用人員列支出國進修訓練費用,應符合左列條件:
一、進修項目(科目)與業務有關。
二、訂有員工出國進修辦法,期滿並應返回原事務所繼續服務至少一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