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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移付懲戒,或依考績法之規定予以申誡。
一、處理公務不依規定,或處理失當,或應注意而不注意,致引起糾紛,
情節尚輕者。
二、對經辦申請事項,逾期不辦者。
三、填寫稅單、課稅底冊、計算數字或核對文件底冊銷號,發生錯誤件數
,同月內達千分之五以上者。
四、對交辦工作,逾期未辦或執行不力者。
五、稅籍、戶籍資料所載納稅義務人之姓名、住址業已變更,查定稅單未
予更正,達該期 (月) 查定總件數百分之二以上者。
六、各項冊籍卡片所登錄之開業、歇業、變更登記、復查、更正、減免、
註銷、違章漏稅移罰、財產歸戶卡、戶籍卡、驗估資料、價格紀錄、
會計帳目、公文檔案及納稅義務人索引卡之戶籍異動釐正、財產異動
資料釐正,同月內延不釐正辦理或登錄錯誤,達千分之五以上者。
七、催徵人員對於轄區內欠稅未依規定催徵者。
八、駐廠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使用證照不符,未及時察覺,情節輕微者。
九、各項報表,無故不按期造送者。
十、稅則分類、估價、稅率及退稅標準之適用,經常發生錯誤者。
十一、無正當理由,延誤船隻、飛機之結關或貨物之裝船、裝機者。
十二、年度稽徵工作不力致成績欠佳者。
十三、核發單照、納稅證明或處理訴願、訴訟案件,檢核公文逾限案件,
便民服務之解答輔導,發生錯誤或未依規定處理之件數,在同月份
內達千分之五以上者。
十四、關務外勤人員未按規定穿著制服或於值勤時服裝不整者。
十五、遺失報單或重要單據,情節輕微,尚無影響稅收或逃避管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