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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涉嫌內亂外患,經提起公訴者。
二、涉有貪污、瀆職或其他與職務有關之罪嫌,經提起公訴者。
三、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者。
四、有第三十九條情事而移付懲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