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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強稅務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省市稅務機關監察室編制如左:
一、臺灣省財政廳稅務局監察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內勤監察人
員五人、外勤監察人員二十八人。外勤監察人員配置省屬十九縣市稅
捐稽徵處,為各該縣市稅捐稽徵處監察。
二、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監察室:置主任一人、監察人員十一人。
三、台北市國稅局監察室:置主任一人、監察人員十四人。
四、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監察室:置主任一人、監察人員九人。
五、高雄市國稅局監察室:置主任一人、監察人員十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