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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勘報災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地方續報災害,除旱、蟲各災仍依限勘報外,他項續災,在未覆勘前,應
併入原限勘報,如初災勘限巳過者,准另起限勘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