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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勘報災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被災地方,應由當地鄉鎮公所即將被災狀,報由縣、市政府會同田糧管理
機關派員實地初勘屬實後,立報省政府,並另造災歉狀況表呈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