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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勘報災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院轄市或相當於省、縣之行政區域,其轄境內發生災歉時,準用本條例之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