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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有關收益、成本、費用或損益攤計之交易,經稽徵機關依本準則規定進行調查,並報經財政部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之主管機關核准按營業常規或交易常規調整且經核課確定者,其交易之他方如為依本法規定應繳納中華民國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稽徵機關應就該納稅義務人有關之交易事項進行相對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