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營利事業各項資產重估價值,應分別按下列公式重估計算之:
一、(取得價值-累計折舊、累計耗竭或累計攤折)x(重估年度物價指數/取得資產年度物價指數)=資產重估價值。
二、營利事業之資產,曾於以往年度辦理重估價者:
(上次重估價值-上次重估後之累計折舊、累計耗竭或累計攤折)x(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次重估年度物價指數)=資產重估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