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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營利事業總機構以外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採獨立會計制度者,應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設置帳簿,其未採獨立會計制度者,應按其業別設置左列帳簿:
一、買賣業:
(一)零用金(或週轉金)登記簿。
(二)存貨明細帳。
二、製造業:
(一)零用金(或週轉金)登記簿。
(二)原物料明細帳。
(三)製成品明細帳或生產紀錄簿。
(四)生產日報表。
三、營建業:
(一)零用金(或週轉金)登記簿。
(二)在建工程明細帳。
(三)施工日報表。
四、勞務業及其他各業:
(一)零用金(或週轉金)登記簿。
(二)營運量紀錄簿。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