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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本辦法 111.08.08 修正發布之第 21、24、28-1、3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 25 條
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除為緊急避免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或送交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外,應留置於營業場所,以備主管稽徵機關隨時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