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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稽徵機關對簡易申報之查核結果應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各計算項目之
核定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
前項通知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納稅義務人得於通知送達後十日內向該
算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