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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藍色申報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行為年度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
一、未依第十條之規定自動調整並經通知補正未經切實辦理者。
二、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帳及同一年度內二次以上未依規定記帳,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照辦者。
三、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開立憑證或將各項會計憑證編號裝訂成冊,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照辦者。
四、未依照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二條之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
五、應繳所得稅款及有關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罰鍰等,至結算申報時尚未繳清者。
違反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經裁罰確定,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其已為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