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藍色申報案件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稽徵機關應即查核其帳簿文據:
一、不依第十五條之規定補正,或補正後仍不清晰,非查核帳簿不能核算者。
二、申報之有關營業損益、所得計算等及其有關項目之分析比較,顯有不正常情形者。
三、申報項目與上年度有關,無資料可查證者。
四、當年度發生違章情事與其所得額之計算有牽連關係者。
前項各款情事,如僅關係於申報項目或報表之一部分者,稽徵機關得就有關部分,予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