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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3 條
營利事業取得之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為零息債券者,應以該債券購入價格與面額之差額,於債券償還期間平均分攤計算每日應攤計之利息,再按每日應攤計之利息乘以其持有天數,計算利息收入;並以依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款規定扣繳之稅款,按持有該債券之期間,計算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之稅額。
營利事業取得之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內含轉換權、交換權、賣回權或贖回權等選擇權者,其取得之利息補償金,應計入取得年度之所得;如約定有票面利率者,應另以票面金額及票面利率,按持有期間計算利息收入,並依規定之扣繳率計算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之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