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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即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
欠稅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限制:
一、已繳清依本辦法限制出國時所欠金額,或經向海關提供與所欠金額相
當之擔保。
二、所欠金額經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未達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標準。
三、依本辦法限制出國時所欠金額,已逾法定徵收期間。
四、限制出國已逾第四條第二項所定期間。
五、欠稅人為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所欠金
額。
六、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